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保障老人合法权益
赡养父母义不容辞
基本案情
朱某某出生于1936年7月,生育有杜某青、杜某录、杜月某、杜金某、杜苏某、杜某叶子女六人,均已成年并结婚。朱某某长期随杜某叶共同生活,每月可领取抚恤金500元。2019年10月23日,朱某某因脑梗至医院治疗,住院12天,自费医疗费4000余元。经治疗后,朱某某言语不清及左侧肢体仍无力,不能行走。因子女未分担医疗费及后续生活费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赡养父母系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朱某某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缺乏劳动能力,无劳动收入来源,根据查明的事实,朱某某每月领取的抚恤金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和医疗支出的需要,因此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据此判决各子女分担医疗费用并于每月23日前给付赡养费。
典型意义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老人子女的行为明显违反民法典关于赡养的规定,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